中新社珠海9月4日電 (冒韙 陳彥儒)記者從4日召開的《珠海經濟特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及《珠海經濟特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簡稱新條例)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新條例最大亮點就是在中國首次出台杜絕扶人被“訛”的條例細則。
  據瞭解,珠海此次公佈的新條例和實施辦法已於今年9月1日起頒佈實施,與2003年的《珠海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相比,新條例最大亮點就是專門強調了扶人被“訛”等事例的舉證責任,按新條規第三十一條規定“見義勇為受益人主張見義勇為人員造成其人身損害或者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註意義務加重其人身損害的,應當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受益人主張的,由受益人承擔不利後果。”
  新條例還規定了“誣陷法律責任”:“見義勇為受益人、侵權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見義勇為人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受益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民事責任。”
  據瞭解,廣東河源市東源縣的吳偉青去年底在駕駛摩托車的時候,路遇拄拐同向行走的老人周火仟,有目擊者稱周火仟突然摔倒,在其前方的吳偉青回身攙扶時,周指認就是吳駕駛摩托車撞傷自己,事後吳偉青跳塘自殺以證清白。
  珠海市見義勇為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李艷明告訴記者,針對近年來社會上屢次出現類似的案例,珠海市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率先全國將這種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杜絕扶人被“訛”現象發生的細則納入新條例。
  李艷明說:“儘管珠海從來沒有發生過扶人被‘訛’事件,但是我們將細則納入新條例,未來在發生扶人被‘訛’事件時,警方就有法可依,可以通過調查取證,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的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完)  (原標題:珠海見義勇為獎勵條例杜絕扶人被“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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